案 情
王某是一家公司车间的操作工。“十一”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但期间有自愿加班者也可照常工作。
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王某为了能多赚点工资,决定放弃假期,继续照常上班。但10月3日下午,由于机器出现故障,导致王某左手被绞断。
事后,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是王某自愿加班,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分 析
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毫无疑问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虽然公司没有强制要求王某在“十一”期间加班,但公司为职工提供了工作环境,说明公司默认了王某的加班行为。所以王某受伤应该被认为在工作时间内。
因此,王某应当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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