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参保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从业的下列人员:
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02自愿原则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首次参保时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停止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参保的,参照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停保和重新参保时间在同一社会保险年度的,可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不实施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作退费。
1、参保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需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就业登记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月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收入高于失业保险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申报。
温馨提示:当前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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