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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课堂】港澳居民可以在江门参加社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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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以及黄茅海跨海通道的正式通车,口岸通行效率大幅提升,越来越多的港澳居民正将自己的生活半径扩大到整个大湾区。那港澳居民在内地工作生活可以参保吗?能享受到哪一些社保待遇呢?本文一一为你解答!

  Q:港澳居民在江工作生活,可以参加内地的社会保险吗?

  A:可以。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支持港澳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保障港澳居民在内地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Q:《暂行办法》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哪些?

  A: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将内地就业和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居民纳入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单位就业人员、自雇人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居民。

  单位就业人员: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居民。

  自雇人士: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居民,以及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

  Q:参保方式是什么?

  A:1.单位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自雇人士: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应险种;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应险种。

  3.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居民: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应险种。

  Q:在江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居民享受哪些待遇条件?

  A:港澳人员通过依法和足额参加社会保险,与我市居民执行同等社会保险政策、依法享受同等社保待遇。

  Q:如果已经在港澳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在江还要参保缴费吗?

  A:《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