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城镇某五金经营部(经营者 黄某):
你不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认为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因此,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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