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
你不服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投诉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营养机能饼干”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举报投诉案件未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办理结果的行为,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0年11月11日,你向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营养机能饼干”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鹤市监信复字〔2021〕XX号《关于举报投诉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营养机能饼干”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调处情况回复》,将上述案件的办理情况书面告知了你。因此,本府认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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