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2〕4号
徐某:
你不服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对你举报鹤山市沙坪某贸易行(以下简称某贸易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1年11月26日,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市市监局举报某贸易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要求市市监局依法查处。2021年12月13日,市市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检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你。2022年1月18日,本府收到你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不特定公众对象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也是追究其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其性质具有公益性,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作为或不作为,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市市监局对你的举报已作出回复,你举报的事项成立与否与你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你不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市市监局对你的举报已依法作出回复,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与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市市监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因此,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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