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2〕25号
王某:
你不服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鹤山市市监局)对你举报鹤山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山某公司)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宠物药品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2年7月19日,你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以下简称举报平台)向鹤山市市监局举报鹤山某公司在京东店铺“某旗舰店”销售的一款名为“XX普”的宠物药品涉嫌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请求鹤山市市监局依法查处。2022年7月20日,鹤山市市监局通过举报平台将核查情况与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了你。2022年8月24日,本府收到你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鹤山市市监局已依法对你的举报作出回复,其对你所举报的事项是否予以立案与你无直接利害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鹤山市市监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因此,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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