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3〕11号
张某:
你不服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鹤山市市监局”)对你举报鹤城镇某商场(以下简称“某商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的行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3年3月20日,鹤山市市监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举报受理单号14407840020230320211XXXXX的举报并展开调查。鹤山市市监局经调查未发现某商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于2023年3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检查情况及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了你。2023年3月30日,你不服鹤山市市监局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4月6日,本府收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及表述不清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府于2023年4月7日出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资料通知书》并于2023年4月11日送达给你。2023年4月28日,本府收到你寄来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鹤山市市监局已依法对你的举报作出回复,其对你所举报的事项是否予以立案与你无利害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鹤山市市监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因此,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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