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3〕14号
刘某:
你不服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鹤山市市监局”)对你举报鹤山沙坪某食品店涉嫌销售假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XX金银花露”的行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于2023年3月28日从线上商城“某商行零食仓库”购买XX金银花露一件,并于同年3月31日签收该商品。线上商城“某商行零食仓库”显示网店经营者名称为鹤山沙坪某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784MA53YXXXXX。2023年4月14日,鹤山市市监局收到你邮寄的举报信并展开调查。鹤山市市监局经调查发现鹤山沙坪某食品店在售“XX金银花露”,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是草本植物饮料,并在外包装上明确标示该产品是“草本植物饮料”,不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况。且该店现场提供了涉案“XX金银花露”的进货单据以及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接受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鹤山市市监局于2023年5月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鹤市监信复字〔2023〕XX号),决定对鹤山沙坪某食品店作不予立案处理,并于同年5月8日将上述决定文书邮寄给你。2023年5月17日,本府收到你不服鹤山市市监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鹤市监信复字〔2023〕XX号)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鹤山市市监局已依法对你的举报作出回复,其对你所举报的事项是否予以立案与你无利害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鹤山市市监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因此,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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