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3〕18号
朱某:
你不服鹤山市公安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收悉。
经审查:2023年5月10日,本府收到你自江门拘留所寄出挂号信,该挂号信包含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由于你提交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表达不清楚且缺乏必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本府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并寄往江门拘留所。2023年5月25日,你到本府签收了上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明确要求你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即2023年6月9日前)向本府补正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提交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府决定:
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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