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3〕19号
盛某:
你不服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鹤山市市监局”)对你举报鹤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龟苓膏”食品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能量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于2023年4月27日从线上商城“某旗舰店”购买XX龟苓膏一件。线上商城“某旗舰店”显示网店经营者名称为鹤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84MABLQXXXXX。2023年5月8日,鹤山市市监局收到你的举报信并展开调查,于2023年6月1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鹤市监信复字〔2023〕XX号),认为你反映的龟苓膏产品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能量的问题不成立,对鹤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不予立案处理,并于同年6月2日将上述决定文书邮寄给你。2023年6月12日,本府收到你不服鹤山市市监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鹤市监信复字〔2023〕XX号)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鹤山市市监局已依法对你的举报作出回复,其对你所举报的事项是否予以立案与你无利害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鹤山市市监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因此,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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