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浩良:
你于2024年8月30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2024年9月2日,本府收到江门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转办函》及转送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所附材料。由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没有明确的与举报事项对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要求,本府于2024年9月9日作出5份《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鹤府行复〔2024〕78、79、80、81、84号),并分别于2024年9月9日分别向你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及身份证上的住址寄出上述文书,后分别于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3日被退回。复议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拨打你提供的电话号码,告知你于3个工作日内到鹤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签收上述文书,你在期限内没有到场签收。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鹤府行复〔2024〕78、79、80、81、8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鹤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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