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浩良:
你因不服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2024年9月2日,本府收到江门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转办函》及转送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所附材料。本府于2024年9月9日作出2份《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鹤府行复〔2024〕82、83号)。本府分别于2024年9月9日向你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及身份证上的住址寄出上述文书,后分别于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3日被退回。复议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拨打你提供的电话号码,告知你于3个工作日内到鹤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签收上述文书,你在期限内没有到场签收。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鹤府行复〔2024〕82、8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鹤府行复〔2024〕82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鹤府行复〔2024〕8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pdf
鹤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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