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于2023年8月25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双合镇土地利用布局,支持优质企业落地投产,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双合镇先庆村,面积2.7833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0593公顷、建设用地1.4178公顷和未利用地0.3062公顷。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2.7833公顷。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2.7833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落实地块LS02和LS03共占用耕地0.0663公顷,其中水浇地0.0504公顷、旱地0.0159公顷。经核实,占用的耕地均属于三调新增耕地,按鹤山市最新年度的平均耕地质量等别(国家利用等)6.22等计算,标准粮食产能为972.6210kg。按照相关规定,需在项目建设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耕地保有量保持不变。
(三)建设用地规模: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2.7833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3年8月25日
五、公告时间:2023年8月25日-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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