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健先生:
经查,我局从2022年3月起向你按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何健身份号码:5221241972********)。你于2022年4月起在重庆市大足区就业并参保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重新就业参保后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肆仟壹佰肆拾柒元零陆分(?4147.06元)。我局已于2023年8月14日向你发出《退回失业保险金通知书》(鹤社保退失字〔2023〕054号 ),但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通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规定,你自2022年4月起已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社会保险基金向你多支付了失业保险待遇。因此,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肆仟壹佰肆拾柒元零陆分(?4147.06元)退回到江门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退回款项划入账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划入银行:建设银行江门城区支行,划入账号:44050167023909222833。摘要请备注“退回何健多领取鹤山失业待遇”)。逾期不退回的,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规定依法启动追回程序。
被告知人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廖先生 联系电话:0750-8933187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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