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底,市卫生监督所接到一名群众投诉,称其母亲杜某因腰腿痛在鹤山市某镇一诊所做小针刀、针灸、口服药液等治疗后发生并发症,伤痛加剧入院治疗,双方协商无果产生医疗纠纷。收到投诉后,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迅速开展核查。经突击现场检查,被投诉的“诊所”位于鹤山市某镇一处偏僻的村居内,室内面积约50㎡,里面摆放有药品柜、诊桌、治疗床以及其它行医物品。该行医场所的行医者为一对年轻夫妇,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对在此场所为患者施行针灸、小针刀、口服药液等开展诊治腰腿痛、颈椎病等诊疗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规定。经鹤山市卫生健康局案件合议委员会合议,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予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行为。近日,市卫生监督所已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这是鹤山市首宗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非法行医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执行过程顺利。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完善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引领和推动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0年6月1日前,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是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0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6月1日之后,所以对该类违法行为依照本法最低处罚五万元,是更加严厉的处罚,对非法行医具有更强的震慑力。
在此,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市民,看病就诊一定要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切勿贪图方便或便宜到无证”黑诊所”就医。若发现非法行医,请向市卫生监督所举报。同时,也要向行医者提醒,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资质证书,行医场所要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诊疗活动,否则将依法查处取缔。
上图:该行医场所位于某镇一偏僻的村居内
上图:执法人员在该行医场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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