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对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电梯设备生产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4月8日,鹤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址山镇人民政府对鹤山市址山镇某电梯设备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经营生产、销售电梯设备及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内存在噪声、粉尘、电弧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检查时生产场所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共9人,其中7名劳动者未能出示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现场未见该企业2021年1月1日-2024年4月8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对被检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及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行政处罚。经处罚,该企业已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事项,并迅速进行整改。至今,该企业已按规定完成整改工作。
下阶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将继续配合市卫健局,加大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职业卫生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在巡查中做好企业的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从根本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全力保障辖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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