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各经营单位每年要提供卫生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检测单位(具备国家资质认证即可)由各经营负责人自由选择,检测费用由经营单位与检测机构互相协商,卫生监督所不会委派或指定任何检测公司。如有疑问可及时向我所反映(咨询电话:0750-8818319)。
温馨提示:
1.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2.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会穿制服、出示证件、表明来意;
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一般在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进行巡查(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4.正规的检测公司必须上门采样后,通过实验室检验才会发出检测报告的;
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或专项抽样检测时,才会陪同委托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一起到经营单位进行抽样。
鹤山市卫生监督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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