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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印发《鹤山市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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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科工商务〔2023〕46号

  HSBG2023004

  联系方式:8888692

各镇(街):

  《鹤山市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2023年7月11日

  鹤山市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为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优质商贸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等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企业。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奖励项目

  (一)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

  对在鹤山市内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当年入统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亿元,或已达到10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可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本项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鼓励优质商贸企业发展

  对在鹤山市内设立的企业,当年入统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的,或已达到3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照当年销售额(营业额)的0.6‰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7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被列入国家、省、江门市重点项目工作清单或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按“一企一议”办法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在申报奖励项目“(一)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时,若该平台内有企业同时申报了奖励项目(二),则统计该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销售额时,需剔除申报了奖励项目(二)企业的销售额。

  三、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

  市科工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每年可根据需要对申报指南进行修订。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二)项目审核

  1.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

  2.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科工商务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并拨付。

  3.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四、奖励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支持方式。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其他奖励扶持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择一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原则上四舍五入到千元。

  (三)本政策自2023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期未满,继续执行有关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