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25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之日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
(四)监督渠道: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电话、书面来信
网址:/gzjg/sfbm/hsscsglhzhzfj/
通讯地址: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23号
电话:0750-8860522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