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工作规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四)共和镇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共和镇人民政府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1.鹤山市共和镇政府网站、“鹤山工业城”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2.鹤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四)监督渠道:鹤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交流平台(/hdjlpt)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