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5.《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
6.《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3号)
7.《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鹤府办函〔2021〕33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鹤山市统计局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鹤山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监督渠道】通过鹤山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互动、电话监督
鹤山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互动:/gzjg/sfbm/hssjtysj/
电话:0750-8953525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