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
(五)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鹤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鹤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四)监督渠道:通过鹤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互动、电话监督。
网站互动地址:/gzjg/sfbm/hsszwfwsjglj/
监督电话:0750-8202066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