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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正界完案官示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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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8)鹤山县官示碑。在共和镇平连村。石碑完整,高152厘米,宽80厘米,厚16.5厘米,花岗岩质,竖刻阴楷27行,满行32字,每字约2厘米见方。碑文记述当年鹤山县正堂(知县)杨介康对县民凌其裕等及林振秀等互控恃强灭界,砍树占地一案,亲诣现场,通过丈量,勘定畛域,正界竖表,息争完案,并出示勒石晓谕,以垂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