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
1.企业奖励
从认定总部企业当年起5年内,按照其对鹤山市财政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第1年50%、25年30%)给予资金奖补。对被认定为中国500强、总部在鹤山市的企业,从获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对鹤山市财政贡献增量的 50%给予奖励。
2.高管奖励
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该企业年薪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高管人员,按其个人财政贡献量(参考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鹤山分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依据文件:《鹤山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鹤府办〔2017〕6 号)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