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对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迁入当年起连续三年的平均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
对通过国家、省、江门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按认定级别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最高 100万元、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
3.孵化器补助
新建孵化器面积按 1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人民币;改建、扩建的孵化器面积按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50 万元人民币。
4.企业研发补助
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按其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研发费用≤500 万元的部分,按 10%补助;研发费用>500 万元的部分,按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 500万元。
依据文件:
1.《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7〕65 号)
2.《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江科〔2017〕68 号)
3.《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江科〔2015〕106 号)
4.《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号)
5.《中共鹤山市委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鹤山的实施意见》(鹤发〔2015〕2 号)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