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化力量参与江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推动市场化精准招商,切实提高招商工作效能,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函〔2023〕1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招商合伙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江门市各级招商主管部门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履行联络、咨询等职责,协助江门市各级招商主管部门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江门市,并对项目的洽谈、落地起实质性促成作用,推动项目动工建设的法人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江门市县属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以及项目实际控制人除外)。
第三条招商合伙人申报有关奖励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江门市15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制造业项目。
(二)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
(三)属本办法实施后引入的项目(江门市现有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以及江门市现有企业投资超过50%的新建项目除外),且在江门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江门市统计口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四)实施主体需承诺项目达产后,3年内亩均综合贡献达到或超过项目签订协议时实施的最新版本《江门市重点工业项目评审办法》标准。
第四条设立市、县两级市场化招商专项资金,纳入市、县招商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市本级对恩平市所需资金给予20%的补助。
第五条招商合伙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有效投资信息奖励。
1.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含)至10亿元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动工建设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含)至20亿元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动工建设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若引荐项目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投资的,除上述奖励外,每个项目再奖励5万元。
(二)重大项目投资奖励。
1.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2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招商 合伙人在项目投资人缴纳土地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40%(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 案证并正式投产运营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40%(以实际完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项目完成投资协议中所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可申请剩余奖励金额。
(三)引荐外资项目奖励。
引荐由《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含全资或直接控股子公司)外资项目实现投产的,按照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以上三类奖励均不可叠加享受,2个或2个招商合伙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招商合伙人来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江门市招商合伙人确认及奖励申报
(一)招商合伙人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完成江门市招商合伙人确认:
1.招商合伙人可以在引荐项目前,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提交《招商合伙人确认表》(附件2)进行确认,经确认的法人机构,可获得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授予的“江门市招商合伙人”称号。
2.招商合伙人在引荐项目投资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落户所在地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提交《引荐项目确认表》(附件1)以及《招商合伙人确认表》(附件2)。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推荐,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确认后授予“江门市招商合伙人”称号。
(二)招商合伙人应在引荐项目达到奖励兑现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按要求向项目落户所在地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招商合伙人引荐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3),逾期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
各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应在收齐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和组织现场检查,确定奖励金额,并在1个月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提出拨付申请。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审查无误后,将项目计划下达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将奖励拨付给招商合伙人。当年预算不足以发放的,结转至下一年度发放。
第七条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商合伙人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共同做好项目引荐奖励的年度预算。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应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做好绩效跟进。
各县(市、区)政府在落实本办法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级的市场化招商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附件:1.引荐项目确认表
2.招商合伙人确认表
3.招商合伙人引荐项目奖励申请表
4.引荐企业确认函
5.招商合伙人承诺书
6.名词解释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