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期,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以下简称“鹤山分局”)利用无人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及周边区域进行检查,期间发现天沙河雅瑶支流上李村段河道出现异常。无人机航拍画面显示该河段水体颜色发白,水面似乎存在大量漂浮物,涉及流域长约200米。
随后,执法人员前往该异常河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河道水面确实漂浮有大量灰白色不沉底颗粒物。执法人员沿河道向上游排查,发现一家塑料制品企业的布袋除尘装置附近地面有冲洗痕迹,西南侧厂房边界设置有一条导流水沟,导流水沟内漂浮有灰白色不沉底的颗粒物,水沟内水体经一条水泥管排向天沙河雅瑶支流上李村段,该企业有涉案嫌疑。
▲河道水面漂浮有灰白色颗粒物
▲该企业西南侧厂房边界设置的导流水沟内漂浮有灰白色颗粒物
经进一步调查,该塑料制品企业于事发当晚对厂内布袋除尘装置附近地面进行冲洗,将地面上的工业废弃物(灰白色颗粒粉尘)冲进厂界西南侧的导流水沟内,进而排入天沙河雅瑶支流上李村段河道。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鹤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5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件启示】
企业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随意处置工业废弃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下一步,鹤山分局将继续强化镇街联动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共同推动环境治理水平有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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