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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零容忍!鹤山市查处机动车检测公司弄虚作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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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以下简称“鹤山分局”)以“线上”和“线下”齐发力的方式持续开展机动车检测企业专项执法,精准打击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行为。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鹤山分局通过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平台抽查发现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进行柴油车辆尾气检测时部分车辆有明显可视黑烟排出的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通过核查对比该公司受检车辆的检测流程、检验报告资料、检测监控视频等,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12辆受检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均有明显可视黑烟排出,但该公司仍对上述12辆车出具判定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并上传系统供车辆年审使用。该公司没有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范要求,在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判定和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且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在鹤山分局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后,负责人认识到错误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同时落实整改措施,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且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标准,结合该公司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节,于2024年1月2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6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鹤山分局通过利用监管平台等非现场手段进行抽查分析,及时发现线索、锁定异常数据,再通过现场核查监控视频和调查询问坐实违法行为,确保违法事实的顺利认定。下一步,鹤山分局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推动案件办理精准化、科学化,合力打好蓝天保卫战。

  在此提醒机动车检测行业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