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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一企业立行立改获“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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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让环境执法有“力度”、更具“温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以下简称“鹤山分局”)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手段,深入推行柔性执法容错机制。今年4月,鹤山分局对工业集聚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家涉气企业存在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积极落实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针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鹤山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今年4月,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工业集聚区进行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家从事木质家具生产制造的企业正在生产,该企业面漆房内有员工正在进行喷面漆作业,面漆房及与之相连的其他车间的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喷面漆工序产生的部分有机废气通过敞开的大门飘散至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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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深入检查发现,该企业底油房内有一玻璃窗也尚未关闭,底油房内有员工正在进行喷底漆作业,因此产生的部分有机废气经敞开的玻璃窗向外飘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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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喷漆工序等涉VOCs生产活动理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需经水帘柜收集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但检查过程中只有部分有机废气收集至正在运行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部分有机废气经敞开的门窗飘散至外环境。针对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鹤山分局责令其限期落实整改。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执法人员警示教育后,该企业负责人积极完善生产车间密闭措施。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且近一年内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不予处罚的情节,鹤山分局对该企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

  第10项 不予处罚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

  (2)无法密闭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

【案件启示】

  轻微免罚,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一个容错纠错机制,目的是让企业不至于因为一个小疏忽而受到较重处罚,贯彻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真正把处罚作为一种纠正、矫正的手段,避免“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的问题。

  但轻微免罚并不等于免责,企业或个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将“轻微免罚”制度当成逃避处罚的挡箭牌,对存在多次违法、逃避监管、拒不改正等恶意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生态环境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