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
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铲草带土的行为,对耕地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镇(街)、村(社区)及时开展排查,加强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得再承租、续租、转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于草皮种植。凡在我市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的单位(责任人)必须立即停止草皮种植行为,限期整改到位,并恢复耕种。逾期不整改的,我市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实施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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