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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鹤山市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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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科工商务〔2024〕41号

HSBG2024003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鹤山海关、市税务局、市府办金融股:

  经评估,《鹤山市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现决定从2024年6月20日起废止《鹤山市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鹤科工商务〔2023〕46号)。


  附件:鹤山市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废止)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