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号),推进我市基层消防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消防治理能力,现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各镇(街)、管委会行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
鹤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托对象
沙坪街道、桃源镇、古劳镇、雅瑶镇、龙口镇、共和镇、鹤城镇、双合镇、址山镇、宅梧镇。
三、委托执法范围、对象
负责本镇(街)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四、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下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委托给上述对象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详见附件)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详见附件)
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行政强制,委托事项处罚额度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壹仟元以下(不含壹仟元)、单位壹万元以下(不含壹万元)。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鹤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委托执法事项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8.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9.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0.物业服务人应当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11.物业服务人应当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12.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13.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14.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5.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16.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7.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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