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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鹤山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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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鹤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烈士陵园等15处烈士纪念设施(含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区、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保护范围

  15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鹤山市烈士陵园70318.71平方米,鹤山市英烈园360.24平方米,方奕智烈士纪念碑168.16平方米,邓少珍烈士纪念碑274.53平方米,金岗战斗烈士纪念碑982.54平方米,温许荣烈士纪念碑496.71平方米,李深烈士纪念碑832.40平方米,巫灶先烈士纪念碑426.56平方米,址山革命烈士纪念碑3561.50平方米,云乡革命烈士纪念碑751.89平方米,宅梧革命烈士纪念碑1953.64平方米,宅梧抗战阵亡烈士纪念碑1337.58平方米,龙潭山革命烈士纪念碑873.98平方米,白水带革命烈士纪念碑252.15平方米,双桥革命烈士纪念碑631.64平方米(具体保护单位和保护范围见以下保护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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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员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前应征求烈士纪念设施主管部门意见,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清净,不得修建与烈士纪念保护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鹤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鹤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