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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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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音频解读:《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图片解读:《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HSFG2026003

鹤府告〔2026〕1号

联系电话:0750-8880082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以下区域划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一)沙坪街道:凤凰、南山、祥盛、新升、义学、兴业、桂林、东升、新业、新华、雁山社区全区域及和平社区、谷埠社区部分区域;小范、文边、越塘、楼冲、赤坎、汇源村全部区域及镇南、中东西、玉桥村部分区域;

  (二)雅瑶镇:新雅社区部分区域、石湖社区部分区域、大岗社区部分区域;

  (三)古劳镇:东宁社区部分区域。

  禁燃区域范围详见附件,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等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二、以下区域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工业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

  (六)山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八)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违规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鹤山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