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信联办发〔201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粤建办〔2015〕237号)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有关要求,我局梳理制定了《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道路工程审批 |
2 |
绿化工程审批 |
3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
4 |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灯饰、消防栓、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站(场)等设施的审批 |
5 |
路灯照明工程审批 |
6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7 |
城区树木砍伐、迁移的审批 |
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审批 |
9 |
城区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的挖掘、修复审批 |
10 |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绿地的修建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审批 |
11 |
临时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含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咨询宣传活动、临时性占道经营等(非挖掘类)的审批 |
12 |
灯杆广告设置,户外LED(电子)显示屏设置和小型广告、广告招牌设置审批 |
13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
14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2
2. 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 |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 |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 |
对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 |
对违反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 |
对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
(三)不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诉求: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1 |
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征收 |
2 |
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
(四)不服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内容 |
1 |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等。
(五)不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
1 |
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行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
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政强制。采取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
3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采取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 |
4 |
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罚款。 |
5 |
对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行政强制。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罚款。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3号)。
(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
当事人一方因民事合同纠纷,向城管部门反映合同效力或要求协助一方当事人执行合同内容的信访投诉。
2.法定途径:依照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七)不服城市综合管理局在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八)城市综合管理局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城市综合管理局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检举城市综合管理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