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计划表 | ||||||
任务名称 | 任务开始时间 | 任务结束时间 | 抽查类型 | 配合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情况抽查 | 2021年4月1日 | 2021年5月31日 | 本部门抽查 | 无 | 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 40% |
供水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情况 | 2021年6月1日 | 2021年7月31日 | 本部门抽查 | 无 | 供水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情况 | 40% |
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情况 | 2021年8月1日 | 2021年9月30日 | 跨部门联合抽查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情况 | 40% |
户外广告设置情况抽查 | 2021年10月1日 | 2021年11月1日 | 本部门抽查 | 无 | 户外广告设置情况 | 40% |
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单位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 检查 | 检查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类别 | 方式 | 主体 | ||||
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 | 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情况 | 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情况 | 鹤山市燃气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 |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情况抽查 | 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 生活垃圾运营、监管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建设部令第157号);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第101号); 3.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4.《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 |
3 | 户外广告设置情况抽查 | 户外广告设置情况 | 户外广告发布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八条(粤府〔2013〕187号); 2.《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 | |
4 | 供水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情况 | 供水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情况 | 鹤山市供水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3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 3.《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粤府〔1998〕35号第一次修正,粤府〔2018〕251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5.《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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