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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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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经审核小组认定其性质严重,属于重大执法案件,由多方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决定的制度。

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中

副组长:梁枝垣、李聪、冯永强

组员:温宝怡、邓钜辉、胡海昌、杨继享、刘盛明、李启斌、赖东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二楼小会议室

第四条  重大执法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在5万元及以上的;

(二)跨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领导小组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领导班子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主要领导、市政管理监察队分管领导、市政管理监察队队长、涉案的业务股室负责人、行政法规股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的意见。

在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资料复印件分发给参会人员了解阅读。

第六条  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自由裁量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业务股室发表意见;

3、由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

4、参会人员对拟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