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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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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中国福彩网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各股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协调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五)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

(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九)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二)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四)有关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主流媒介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各股室、单位应当指定相应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公示内容应当经我局行政法规股审核和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各股室、单位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我局行政法规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