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设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适用条件 | 适用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行处罚 | 440298108000 | 1. 擅自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内,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擅自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内,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初次违法目危害后果轻微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2 | 对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所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 440289755000 | 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一项设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适用条件 | 适用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行政处罚 | 440298108000 | 擅自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内,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2 | 对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 440289755000 | 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