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提高鹤山市建筑垃圾处置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划先行、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全程监控、综合利用”的基本工作思路,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2参考依据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房屋拆除、市政建设、市政维修、房屋维修等施工项目,土地平整,居民装修等过程中产生、排放、运输、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置行为。
2.建筑垃圾处置的定义和分类
2.1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按照来源可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
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弃土,包括碎石块、表层土和深层土。
工程泥浆,是指施工现场产生的泥土和水混合而成的半流体状物质,包括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混凝土块、沥青、砂浆、砂石、瓷砖和砖瓦等。
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砖石、混凝土和钢筋、木材等。
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砖石、混凝土、陶瓷、玻璃、木材、石膏等。
2.2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包括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受纳,其中:
建筑垃圾排放是指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或修缮过程中往本项目外其他地方排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建筑垃圾运输是指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受纳场所的行为。
建筑垃圾受纳是指施工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填埋场、资源化利用企业接收建筑垃圾用于堆填、填埋或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行为。
2.3建筑垃圾处理方式
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堆填: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行为。一般指工程项目土方工程,如基坑、路基回填、土地平整等。
填埋: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方法。一般是运往正规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处理。
资源化利用: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成为有用物质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种处理形式,一是利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二是外运至固定的资源化处理设施处理。
3.施工项目现场建筑垃圾管理
3.1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3.2现场堆放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不得混合堆放。
3.3现场就地处理
施工现场产生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需要就地处理的,应当进行分拣,剩余的沙石瓦砾、渣土可用于路基回填等,分拣物(如废木、废胶、废纸、废铁等)按一般固废要求进行回收或处置,不得未经分拣直接进行回填。
施工过程中开挖地下的渣土用于本施工项目回填的应当纳入建筑垃圾产生进行管理(包括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台账管理等)。
3.4现场台账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产生量、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贮存地点、清运时间、运输单位、清运量、最终去向等情况。
4.施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4.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就本施工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整个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应当与实际建筑垃圾处置一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进行修改。
4.3建筑垃圾备案表应当张贴在施工项目醒目位置。
4.4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下载地址:/zwgk/xxgk/hsscsglhzhzfj/bmwj/content/post_3071765.html(鹤山市人民政府网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平台>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部门文件>附件,联系电话:0750-8860582)。
5.施工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受纳)
5.1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5.1.1排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排放建筑垃圾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核准的运输单位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将建筑垃圾排放至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的场所(一般指有土地平整需求的其他施工项目、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5.1.2排放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台账》,明确建筑垃圾类型、产生量、处置方式、外运运输单位、处置去向等。
5.1.3排放单位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应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车身干净整洁,负责对工地出入口路段进行保洁。
5.2建筑垃圾处置(运输)
5.2.1运输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核准,应当接收有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的建筑垃圾,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有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的场所(一般指有土地平整需求的其他施工项目、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5.2.2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台账》,明确建筑垃圾类型、运输量、车次、排放单位、受纳单位等。
5.2.3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密闭运输,车身不得带泥上路,不得沿途撒漏建筑垃圾。
5.3建筑垃圾处置(受纳)
5.3.1受纳单位(一般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资源化利用企业)在施工土方工程需要或资源化利用过程中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应当接收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建筑垃圾,应当接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5.3.2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的单位,在受纳建筑垃圾前,应当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应当满足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所需设备、工艺的要求。
5.3.3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的单位不得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名义进行建筑垃圾中转行为。(注:少量简易分拣不属于资源化利用)
5.3.4受纳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受纳)台账》,明确建筑垃圾类型、受纳量、排放单位、运输单位等。
5.4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
5.4.1申请单位可点击: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78470781071XT444011402400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78470781071XT4440114024001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78470781071XT444011402400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查看办理条件和要求。
5.5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
5.5.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处置(排放、受纳)跨市建筑垃圾前,除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外,还应按照省市关于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向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并提交具体接收方案、用地性质、消纳场所同意消纳证明、卸船点同意装卸证明等文件。
6.居民、商铺装修垃圾处置
6.1居民、商铺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可以采用袋装、桶装等密闭化措施投放到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排放到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指定地点。
6.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6.3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6.4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设置围挡和信息公示,信息公示包括联系方式、管理责任单位、受纳场所等。由管理单位负责处置建筑垃圾,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台账。
6.5临时堆放点的建筑垃圾,应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受纳)的单位进行处置。
6.6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
7. 联单管理
7.1排放单位应选择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运输和消纳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向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管理股领取《江门市鹤山市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四联单),并在排放前按“一车一联单”的要求填好排放、运输、消纳单位和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等信息,转交运输单位核实。
7.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保持运输工具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运输工具密闭、整洁。不得将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并随运输工具携带纸质联单备查,转交消纳单位核实。
7.3建筑垃圾受纳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核实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后方可消纳建筑垃圾。完成消纳后应及时将联单交回城管部门、排放单位和运输单位留存。
8.其他事项
8.1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及《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要求,我市在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建筑垃圾处理”页面会定期公布已取得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所有关信息,方便企业或市民根据需要进行咨询。
8.2本指引与建筑垃圾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要求有冲突的,按照建筑垃圾有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