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主管中国福彩网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的措施和办法。
2、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并实施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进步规划和工作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管理。
5、负责拟订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城市园林绿化等设施的收费方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用地(包括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城市绿地等)经营和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的审批;负责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收集、运输、处理)许可的审批;负责城区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核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城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负责户外广告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跨区运输)的审批和备案。
7、负责审批城区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的挖掘,组织及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按质进行道路、绿地复原;负责对城区树木砍伐、迁移的审批;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批;负责对新(改)建开发小区的道路、绿化、市政服务间、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建设工程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批、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管理权属界定。
8、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审批;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灯饰、广告、消防栓、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站(场)等设施建设的审批。
9、负责燃气行业的市场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燃气行业企业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0、依法对城区内尚未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挡土墙等市政设施安全性能的检查,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鉴定,督促原建设单位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安全。
11、负责拟订城区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区城市道路照明、主次干道(含桥梁)和市政挡土墙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监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
12、负责市政工程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区路灯照明工程的组织工作;组织市政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区路灯照明工程的设计、方案优化、工程发包和招投标、监督施工质量与安全;办理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城区路灯照明工程、户外广告及相关工程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组织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单位投资建设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路灯照明、市政设施、户外广告方面的行政执法,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承担大案要案的查处。
14、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的统计工作。
15、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电)来访,办理行政诉讼。
16、指导、检查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
17、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下属5个事业单位,包括: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
(二)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编制21个,实有20人,离退休2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如下: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编制16个,实有51人(含合同工),离退休1人;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编制12个,实有438人(含合同工),离退休79人;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编制12个,实有137人(含合同工),离退休42人;鹤山公园管理所编制4个,实有15人(含合同工),离退休0人;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编制13个,实有35人(含合同工),离退休0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行动等。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收入预算2873.97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431.75万元,占50%,上年结转结余298.49万元,占10.39%。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1、2016年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收入预算546.59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46.59万元,占100%。
2、2016年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收入预算3488.53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752.53万元,占78.9%,事业单位经营收入736万元,占21.1%。
3、2016年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收入预算1405.18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320.18万元,占93.95%,上年结转结余85万元,占6.05%。
4、2016年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收入预算196.82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96.4万元,占99.79%,上年结转结余,0.42万元,占0.21%。
5、2016年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收入预算998.68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806.68万元,占80.77%,上年结转结余192万元,占19.23%。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6年城市综合管理局支出预算2873.9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873.97万元,占100%,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54万元,占0.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2.9万元,占0.45%;城乡社区(类)支出2701.61万元,占94%;住房保障(类)支出31.89万元,占1.1%;节能环保支出96.03万元,占3.34%;其他支出20万元,占0.71%。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1、2016年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支出预算546.5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546.59万元,占100%,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8.81万元,占1.61%;城乡社区(类)支出518.01万元,占94.77%;住房保障(类)支出19.77万元,占3.62%。
2、2016年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支出预算3488.53万元,其中本年支出3488.53万元,占100%,包括:城乡社区(类)支出3488.53万元,占100%。
3、2016年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支出预算1405.1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405.18万元,占100%,包括:城乡社区(类)支出1405.18万元,占100%。
4、2016年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支出预算196.8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96.82万元,占100%,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46万元,占1.25%;城乡社区(类)支出188.72万元,占95.88%;住房保障(类)支出5.64万元,占2.87%。
5、2016年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支出预算998.6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98.68万元,占100%,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6.94万元,占0.69%;节能环保(类)支出975.79万元,占97.71%;住房保障(类)支出15.95万元,占1.6%。
(二)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2873.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406.53万元;项目支出预算2467.44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节能环保支出96.03万元,工程建设管理686.65万元,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181.67,城乡社区环境卫生40.87万元, 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59.99万元,城市公共设施40.3万元,其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安排的支出807.93万元,城市环境卫生40万元,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494万元,预算外支出20万元。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1、2016年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共546.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319.19万元;项目支出预算227.4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城管执法227.4万元。
2、2016年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共3488.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87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874.5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城乡社区环境卫生1874.53万元。
3、2016年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405.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405.18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城乡社区环境卫生1405.18万元。
4、2016年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96.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113.99万元;项目支出预算82.8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82.83万元。
5、2016年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共998.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320.69万元;项目支出预算677.9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支出485.99万元,农村环境保护支出192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6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61万元。其中:(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11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1.5万元。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1、2016年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21.6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13万元,购置车辆数为1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执法农用车,20辆执法摩托车;(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0.6万元。
2、2016年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7.1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5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3.6万元。
3、2016年鹤山市绿化园林管理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4.59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5.59万元。
4、2016年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3.05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6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0.45万元。
5、2016年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1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5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0.6万元。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61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9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万元。
(4)公务接待费支出0.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96万元,减少原因: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做好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1.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21.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6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55万元,减少原因: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4)公务接待费支出0.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13万元。
2、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7.1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4)公务接待费支出3.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3、鹤山市绿化园林管理所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5.5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4)公务接待费支出5.5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4、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3.0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7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5万元,减少原因: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4)公务接待费支出0.4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2万元,减少原因: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做好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
5、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1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7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减0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5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万元,减少原因: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4)公务接待费支出0.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7万元,减少原因: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做好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
第二部分:2016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部门预算公开表
(点击下载)
2016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部门预算公开表.DOC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