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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任性”占道,损坏路面,城管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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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鹤山市沙坪街道某水店的送水车辆停在行人道上进行卸货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鹤山市沙坪街道某水店的送水车辆停在行人道上进行卸货,既阻碍了行人的通行,还损坏了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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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管局联系涉事车主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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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十七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