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建设信息,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三、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网站
(/gzjg/sfbm/hscgj/);
2.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书面、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23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0)8860522
传真电话:(0750)8860519
邮政编码:529700
四、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局受理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750)886052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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