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市级涉农专项资金(乡村振兴战略-乡镇自用船舶和小型渔船整治)的通知》(江财农〔2021〕82号),现将2021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乡村振兴战略-乡镇自用船舶和小型渔船整治)2.1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1年度“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10899)”政府性基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的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任务清单所列内容。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按照《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关于江门市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财农〔2018〕142号)等有关规定使用。
四、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资金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要求,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按月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市级涉农专项资金(乡村振兴战略-乡镇自用船舶和小型渔船整治)的通知(江财农〔2021〕82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