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财政所(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67号)以及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下达鹤山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评估奖励资金的请示》(鹤农农字〔2021〕74号)的批示意见,现将2021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奖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1年度“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10899)”政府性基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的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作为鹤山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评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项目。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按照《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关于江门市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财农〔2018〕142号)等有关规定使用。
四、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资金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要求,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按月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街),由各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2021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奖补资金)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