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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实验中学“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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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实验中学:

  根据《关于印发〈鹤山市财政局2021年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鹤财监〔2021〕5号)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对鹤山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实中”)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名   称:鹤山实验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4315165037Y

  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实施初级中学阶段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雁翔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温惠文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

  开办资金:¥3万元

  举办单位:鹤山市教育局

  二、专项资金支出落实情况

  (一)2020年专项资金

  2020年专项资金收入数为678.69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544.85万元,支出进度为74.12%。其中:

  1.2020年2月收到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本级)”专项资金金额为254.91万元,截至2020年 12月31日累计支出224.80万元,支出进度为88.19%;

  2.2020年2月收到“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本级)”专项资金金额为45.79万元,截至2020年 12月31日累计支出24.67万元,支出进度为53.88%;

  3.2020年2月收到的“2020年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金额为47.62万元,截至2020年 12月31日累计支出47.62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4.2020年2月收到的“2020年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款(省级)”专项资金金额为267.24万元,截至2020年 12月31日累计支出197.93万元,支出进度为74.06%;

  5.2020年5月收到的“2020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24.88万元,截至2020年 12月31日累计支出24.88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6.2020年2月收到“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级)”专项资金金额为13.30万元,截至2020年 12月31日累计支出0.00万元,支出进度为0.00%;

  7.2020年9月收到“2020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24.95万元,截至2020年 12月31日累计支出24.95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二)2021年专项资金

  2021年专项资金收入数为670.22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496.77万元,支出进度为74.12%。其中:

  1.2021年3月收到的“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金额为260.19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240.54万元,支出进度为92.45%;

  2.2021年3月收到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280.35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196.54万元,支出进度为70.11%;

  3.2021年3月收到的“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省级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48.76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2.99万元,支出进度为6.13%;

  4.2021年3月收到的“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48.19万元,截至2021年 7月31日累计支出23.97万元,支出进度为49.74%;

  5.2021年5月收到的“(中央直达)江财教〔2020〕134号-珠三角6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免”专项资金金额为24.95万元,截至2021年 7月31日累计支出24.95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6.2021年6月收到的“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资金金额为4.31万元,截至2021年 7月31日累计支出4.31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7.2021年7月收到的“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金额为2.335万元,截至2021年 7月31日累计支出2.335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8.2021年7月收到的“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金额为1.13万元,截至2021年 7月31日累计支出1.13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注:由于2019年由沙坪街道财政局统一管理核算2019年专项资金,因此该学校没有提供2019年专项资金支出落实情况。

  三、专项支出管理情况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2019年9月起施行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实中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支出检查情况如下:

  1.2020年12月2日记2号凭证,摘要为“食堂油烟管道清洗费用”,金额为19,000.00元,凭证后附资金使用审批表19,000.00元,发票(日期为2020.08.07)金额为19,000.00元,合同无日期,验收结算书也无日期,虽有5人验收,但无盖章。

  2.2020年12月2日记11号凭证,摘要为“视频制作费”,金额为30,600.00元,凭证后附资金使用审批表、发票,但未附学校会议记录。

  3.2020年12月2日记18号凭证,摘要为“教学平台采购项目造价咨询费”,金额为12,600.00元,凭证后附资金使用审批表(无写日期)、发票(日期为2020.08.26),但未见合同。

  4.2020年12月10日记51号凭证,摘要为“课桌、椅、讲台、阅览桌、桌面板”,金额为101,800.00元,其中:钢木课桌椅100*156=15,600.00元;钢木阅览桌40*865=34,600.00元;钢木讲台60*860=51,600.00元。以上都未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按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对于价值低于1,000元,但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列入固定资产)。

  以上反映出实中内部控制程序未够完善。

  四、检查建议

  针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对学校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统筹做好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二)加强对财务的管理,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记账工作。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利用,不能挤占,确保资金利用的合法合理性。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