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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第二中学“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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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第二中学:

  根据《关于印发〈鹤山市财政局2021年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鹤财监〔2021〕5号)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对鹤山市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二中”)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就地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名   称:鹤山市第二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44561374516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初中、高中教学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鹤城圩崑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子洪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

  开办资金:¥2,627万元

  举办单位:鹤山市教育局

  二、专项资金支出落实情况

  (一)2019年专项资金

  2019年专项资金收入数为218.61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165.52万元,支出进度为75.71%。其中:

  1.收到的“免学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金额为97.4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47.40万元,支出进度为48.67%;

  2.收到的“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金额为10.84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9.99万元,支出进度为92.16%;

  3.收到的“2018年春季学期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5.7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5.15万元,支出进度为90.35%;

  4.收到的“2018年秋季学期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2.48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1.99万元,支出进度为80.24%;

  5.收到的“2018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款(垫支上级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2.76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2.57万元,支出进度为93.12%;

  6.收到的“义务教育阶段体检费”专项资金金额为3.32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3.32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7.收到的“2019年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16.15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16.15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8.收到的“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中央专户)”专项资金金额为32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32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9.收到的“2017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公用经费(各镇街垫支上级资金缺口部分)”专项资金金额为0.95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0.95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10.收到的“2018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1.01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1.01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11.收到的“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1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8.99万元,支出进度为89.90%;

  12.收到的“教育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金额为36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36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二)2020年专项资金

  2020年专项资金收入数为335.74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307.96万元,支出进度为91.73%。其中:

  1.收到的“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7.07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7.07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2.收到的“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款(垫支上级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2.76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2.76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3.收到的“免学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金额为50.0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49.89万元,支出进度为99.78%;

  4.收到的“2019年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2.26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2.26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5.收到的“2019年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款(垫支上级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0.08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0.08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6.收到的“免学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金额为84.4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79.24万元,支出进度为93.88%;

  7.收到的“2018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款(垫支上级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4.2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4.20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8.收到的“2019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0.06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0.06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9.收到的“2019年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16.06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16.06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10.收到的“2020年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77.47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71.86万元,支出进度为92.76%;

  11.收到的“清算2019年秋季学期并下达2020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3.5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3.5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12.收到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生均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71.77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支出54.87万元,支出进度为65.58%。

  (三)2021年专项资金

  2021年专项资金收入数为670.22万元,截止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496.77万元,支出进度为74.12%。其中:

  1.2021年3月收到的“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金额为88.70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27.64万元,支出进度为31.16%;

  2.2021年3月收到的“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省级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15.86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8.63万元,支出进度为54.41%;

  3.2021年3月收到的“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16.07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0.00万元,支出进度为0.00%;

  4.2021年3月收到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95.57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94.90万元,支出进度为99.30%;

  5.2021年3月收到的“2020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6.83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6.83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6.2021年3月收到的“2020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0.013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0.013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7.2021年3月收到的“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级)”专项资金金额为4.62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4.62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8.2021年3月收到的“2020年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20.90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20.90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9.2021年3月收到的“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资金金额为3.31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3.31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10.2021年3月收到的“(中央直达)江财教〔2020〕134号-珠三角6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金额为9.69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9.69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11.2021年3月收到的“(结转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体检费”专项资金金额为1.82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1.82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12.2021年3月收到的“(结转项目)2020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款(垫支上级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2.85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2.85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三、专项支出管理情况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2019年9月起施行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二中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支出检查情况如下:

  2020年7月16日记46号凭证,摘要为“银付新华书店教材费”,金额为100,530.62元,凭证后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功能分类:初中教育),发票清单明细列示高中教材(如:印制品*高中 语文3必修)。因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利用“初中教育”资金购买高中教材,存在初中、高中教育费用混合支出的情况。

  四、检查建议

  针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对学校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统筹做好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二)加强对财务的管理,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记账工作。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利用,不能挤占,确保资金利用的合法合理性。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