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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第三中学“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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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第三中学:

  根据《关于印发〈鹤山市财政局2021年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鹤财监〔2021〕5号)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对鹤山市第三中学(以下简称“三中”)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就地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名   称:鹤山市第三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445613746XX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初中、高中和中专教学

  住所:鹤山市宅梧镇宅新路1巷19号

  法定代表人:温土生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

  开办资金:¥2717.8万元

  举办单位:鹤山市教育局

  二、专项资金支出落实情况

  (一)2019年专项资金

  根据三中提供的《鹤山市第三中学》2019年部门预算表(功能分类),2019年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资金收入数为1,660,477.91元,其中:

  1.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1,106,119.67元。

  2.2018年结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本级预算)500,441.58元。

  3.2018年结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上级追加)53,916.66元。

  上述资金于2019年已支付100%。

  (二)2020年专项资金

  根据三中提供的《鹤山市第三中学》2020年部门预算表(功能分类),2020年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资金收入数为1,628,397.96元,其中:

  1.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经费1,465,499.67元。

  2.2019年结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本级)26,752.00元。

  3.2019年结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上级追加)136,146.29元。

  上述资金于2020年已支付100%。

  (三)2021年专项资金

  2021年专项资金收入数为315.26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214.64万元,支出进度为68.08%。其中:

  1.收到的“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金额为106.25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106.25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2.收到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114.48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83.53万元,支出进度为72.96%;

  3.收到的“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省级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19.33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0.00万元,支出进度为0.00%;

  4.收到的“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19.55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0.00万元,支出进度为0.00%;

  5.收到的“2020年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款”专项资金金额为0.16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0.00万元,支出进度为0.00%;

  6.收到的“(结转项目)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金额为0.97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0.00万元,支出进度为0.00%;

  7.收到的“2020年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金额为0.15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0.00万元,支出进度为0.00%;

  8.收到的“(中央直达)江财教〔2020〕134号-珠三角6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金额为11.18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11.18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9.收到的“(结转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体检费”专项资金金额为2.17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2.08万元,支出进度为95.85%;

  10.收到的“(结转项目)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11.60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11.60万元,支出进度为100.00%;

  11.收到的“(结转项目)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资金金额为29.42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累计支出0.00万元,支出进度为0.00%。

  三、专项支出管理情况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2019年9月起施行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三中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支出检查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记34号凭证,摘要为“校园宣传”,金额为89,649.02元,凭证后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日期为2019.10.15),银行流水单(日期为2019.10.18)、发票(日期为2019.06.24)、校园文化装饰合同(日期为2019.04.08)均有盖章签名,但未附学校会议记录。

  2.2020年5月31日记34号凭证,摘要为“考场监控设备材料费”,金额为88,862.00元,凭证后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功能分类:初中教育),有发票(日期为2020.04.20)、报价单、合同(有盖章签名),但未附学校会议记录。

  3.截至检查日,三中2021年的会计账和凭证均没有做,导致未能及时反映该学校的财务信息。

  以上反映出三中内部控制程序未够完善。

  四、检查建议

  针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对学校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统筹做好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二)加强对财务的管理,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记账、预算工作。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利用,不能挤占,确保资金利用的合法合理性。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