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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笔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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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笔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1〕113号),现将2021年第二笔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15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用于林业(森林)有关的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补贴险种、比例等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金〔2020〕26号)执行。请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本次下达资金请列入“(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 、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现将本次调整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统筹用好本次下达资金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笔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1〕113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